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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5-10年国债ETF(511020)基金档案 | |
基金代码 | 511020 |
基金名称 | 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平安5-10年国债ETF |
基金简称拼音 | PA5-10NGZETF |
设立日期 | 2018-12-21 |
基金类型 | 债券型 |
基金设立规模(份) | 1135172398.00 |
存续年限(年) | — |
基金管理人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本担保机构 | —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8]1806号文注册。本基金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通过直销中心和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类型 | ETF |
投资风格 | 指数型 |
基金性质 | 常规基金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其他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业绩比较基准 | 100.0%×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指数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0.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8]1806号文注册。本基金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通过直销中心和发售代理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4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优化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通过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当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3万份。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30000.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 当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3万份。 |
最低持有份额(份) | — |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 — |
赎回款到账天数 | 2 |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511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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