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行业:
净值
累计净值
汇添富贵金(164701)基金档案 | |
基金代码 | 164701 |
基金名称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 | 汇添富贵金 |
基金简称拼音 | HTFGJ |
设立日期 | 2011-08-31 |
基金类型 | 其他型 |
基金设立规模(份) | 614808767.15 |
存续年限(年) | — |
基金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保本担保机构 | —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经2011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8号文核准募集。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类型 | LOF |
投资风格 | 成长型—积极成长型 |
基金性质 | QDII基金 |
投资目标 | 深入研究影响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如白银、铂金、钯金等)价格的主要因素,把握不同品种贵金属的长期价格趋势和短期市场波动,通过主动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黄金价格走势。 |
基金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标准化的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ETF。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业绩比较基准 | 100.0%×伦敦金价格折成人民币后的收益率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基金历史 | 本基金经2011年5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38号文核准募集。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主要投资于境外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价格相似。 |
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描述 | 场外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系统最低金额1000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1000份。场外申购时,代销机构网点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中心最低金额50000元;通过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自2016年11月18日起,单笔申购、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或移动客户端“现金宝”APP申购、定投本基金的金额下限均调整100元。自2017年4月28日起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单笔最低金额调整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申购,单笔最低金额调整为10元。 |
最低赎回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赎回份额描述 | 自2017年4月28日起,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5份。 |
最低持有份额(份) | 1.000000 |
最低持有份额描述 | 自2017年4月28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5份的,注册登记系统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
赎回款到账天数 | 10 |
注:文章由热心网友提供,出处https://quote.cfi.cn/164701.html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相关文章
暂无评论...